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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于炜律师
周于炜律师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XXX寻衅滋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3-07-04|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受xx弟弟XXX兴的委托,并征得xx本人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xx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审辩护。辩护人庭前会见被告人,调阅全部案卷,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发生的起因于2022年XX月XX日,xxx与赵xxx因为夫妻间感情不和,xxx回婆家取回当时自己的个人物品,遭婆家刁难,发生争吵与婆家发生家庭纠纷。邻居xxx对xxx以及随行的xxx发生殴打行为,导致xxx和xxx受伤。两人随即报警,xxx所虽及时出警,但是只是做了笔录,至今无任何处理结果,草草了事,事情也未尽职调查,针对被害人的报警,无受案回执,也无立案通知书,更无不立案通知书,《xxx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xxx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在xxx和XX多次了解沟通下,xxx所民警还对xxx和xxx存在撒谎瞒骗行为。让其两人做了伤情鉴定,还一直说伤情鉴定报告已经附卷,但在本案案卷中却没看到xxx和xxx的伤情鉴定报告。可见xxx所,在本案中存在选择性办案,明显有失偏颇,不存在事实的客观性,激化了群众矛盾等行为。

2、xx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也没有策划、参与实施刷字的客观事实。当天xx从常熟回xxx是探望xxx,并了解在前一天被打的事情。其中并不知道,在到达xxx的时候,xxx和xxx要去对xxx启进行报复。xx是本案中受伤最重的,从所有当时邻居的笔录中也可以看出,xx一直在阻止整个事情的恶化发展,不存在报复的主观故意。

3、结合xx的卷宗出现了很多程序性的违法,xx的拘留通知书(xxx公(城)拘通字《20xxx》1xxx号)非直系亲属所签,代理律师曾经分别向xxx机关和检察院递交过xx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在本案卷中也未能体现,未能保障刑诉法规定之权益。违反了刑诉法九十七条之规定。

4、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这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但在案证据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实施、参与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而且本案的起因是家庭、邻里纠纷,xx只存在劝架行为,不存在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事实,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的规定,也无其他任何犯罪表现,请求法院判决xx无罪。

辩护人:xxx律师

20xxx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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