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孟亮律师
赵孟亮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什么行为构成自首?

刑事辩护2023-12-13|人阅读
 一、什么行为构成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自首的量刑标准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两者的区别是: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赵孟亮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孟亮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