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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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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借款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你见过吗?(一个最高院的判例)

继承2023-09-08|人阅读

先看最高院的以下判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案涉《信托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虽为主从合同关系

本案中,《抵押合同》15.2约定:抵押权人、抵押人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应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应当驳回A信托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B公司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

二、驳回A信托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

三、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A信托公司诉C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分析:一个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本属于主、从合同纠纷。主合同中,借款合同主体是A信托公司和C公司,约定的是诉讼管辖。从合同中,抵押权人A信托公司和抵押人B公司,约定的是仲裁管辖。法院认为两份独立的合同均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所以导致道归道,桥归桥,各管一边。借款合同由法院继续审理,抵押合同由仲裁管辖,这种机械地适用法律可能导致法院与仲裁的裁判无法统一,甚至矛盾,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从合同的效力,往往要根据主合同的效力来认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免责,还是承担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效力不确定情况下,难以裁判从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还是缔约过错责任。因此,本律师认为,目前这个立法瑕疵,应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纠正,即主合同约定诉讼,从合同约定仲裁,如果依据主合同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受理,采取主合同吸收从合同的法理原则,当事人约定的从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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