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有!恋爱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婚嫁且多为情意表达,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具有婚姻缔结表示意思,因此双方不具有缔结婚姻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围,并可结合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一步判断。
以下多认定为恋爱赠与而非彩礼:
1、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表情达意赠与对方的财物;
2、交往过程中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
3、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礼金;
4、筹办婚礼中宴请亲友的支出费用等等。
区别的意义:
法律后果及适用的裁判规则不同,一般性赠予只要对方接受并办理完移转占有或登记手续的,再起诉主张返还通常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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