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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坤雄律师
谢坤雄律师
广东-肇庆
主办律师

“一夜情”与“嫖娼卖淫”的区别

其它2023-09-11|人阅读

小明:谢律师在吗?我约炮被抓了,心里很他妈憋屈,我要打行政诉讼官司!

谢律师:什么情况?说详细点。

小明: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女网友,聊了一段时间后,就见面开房了。结果被按卖淫嫖娼抓了。

谢律师:有没有支付金钱对价?

小明:没有啊,就是吃吃饭,然后去开房,吃饭的钱和开房的钱都是我出的。

谢律师:再仔细想想有没有给钱,比如微信红包之类的。

小明:微信红包确实给了,妹子出门前发个红包难道不应该吗?

谢律师:发了多少微信红包?

小明:不多,也就500吧!

谢律师:哥们,你这约炮成本不低啊!

小明:。。。。。。

那么,发微信红包约炮属于嫖娼吗?这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法律问题。要想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理清与此相关的法律概念。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者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而一夜情是指约炮过程中男方请吃饭、开房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正常开支,与是否属卖淫、嫖娼并不存在关联。约炮过程中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礼物,或者发送的微信红包并不当然属于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金钱物质的支撑,约炮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安机关在查获此类案件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供、手机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具体金额的大小来综合判断,进行区分。切莫以偏概全,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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