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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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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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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裁定罪“7问7答”

刑事辩护2023-11-09|人阅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对实践中拒执罪的各种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拒执罪

七问七答

问题1

被执行人还不起钱就一定构成拒执罪吗?

不一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刑法》规定的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其中,“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包括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问题2

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题3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问题4

构成拒执罪的主体是否只限于被执行人?

如果是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可以构成拒执罪。

包括为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执行中的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因此,拒执罪的主体除了被执行人外,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和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此外,执行过程中遇到案外人有以下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还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

问题5

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如何追究其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拒执罪论处。故可以追究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执罪。

问题6

被认定为拒执罪有什么后果?可以“以刑抵债”吗?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所以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履行债务的义务没有消灭,而且可能还要额外承担罚金刑。

问题7

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有何途径?

途径一: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途径二: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申请执行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此外,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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