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肖思慧律师
肖思慧律师
湖南-长沙
主任律师

劳动纠纷,因公司断缴社保无法申领生育津贴,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2023-12-14|人阅读

基本案情

劳动者A2020年进入湖南长沙B公司工作,2023年A生育一女。因B公司2022年至2023年多次拖延三个月以上缴纳社保,致使A无法申领生育津贴,B公司也未给予任何补偿,并且B公司要求A所休产假天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办案

肖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整理、固定证据资料,协助劳动者A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的方式已B公司送达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者A被迫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B公司协商支付,因B公司为主动协商解决问题,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主要办案思路:

1、因B公司多次拖延缴纳社保,致使A公司无法申领生育津贴,B公司应当按照A公司产假前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津贴。

2、B公司仅对劳动者A审批了128天的产假,不符合《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3、《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只是对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B公司向劳动者按平时工资一半标准发放工资,不影响劳动者A要求公司依法赔偿生育津贴损失。

仲裁裁决

B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A公司生育津贴损失差额20528.34元;

仲裁认为:关于生育津贴损失。B公司按5650元/月的标准为劳动者A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劳动者A应当享受生育假期173天。劳动者A可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为32581.67元(5650元/月÷30天×173天)。因B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导致劳动者A无法申领生育津贴,应当B公司承担全部的生育津贴损失。B公司仅安排申请人休产假128天,且期间仅按5650元/月的50%发放工资,累计发放总额为12053.33元(5650元/月÷30天×128天×50%),侵犯了劳动者A的合法权益。剩余生育津贴差额20528.34元,应当由B公司赔偿给申请人。

律师表示

1、本案关于生育津贴损失赔偿标准,按社保缴费标准还是按产假前工资标准?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只有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计算,在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系其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致使劳动者无

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视同未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产假前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津贴。后一种观点的典型案例:(2019)鲁02民特91号。

2、公司向劳动者既发放工资又支付生育津贴,是否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工资?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工资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现有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公司向是劳动者既发放工资又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系其自愿给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发挥扶助妇幼的社会职能,更有利于生育女职工身体的恢复和新生儿健康成长,符合公序良俗,为应受褒扬的善良之举,应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劳动者基于公司自愿给付取得工资与生育津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误发,不应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参照案例:(2019)桂05民终1662号、(2020)桂民再411号

律师普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肖思慧律师
您可以咨询肖思慧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