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规则
女性自主选择性活动的方式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因素:1、妇女对性交对象的选择;2、对性交时间的自由选择;3、对性交地点或者场合的自由选择;以及,4、对性交行为的方式方法及粗暴程度的自由选择。
二、规则适用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关于妇女对性的自由决定权的具体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1.妇女对性交对象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妇女性自由决定权的最主要的体现所在,要求妇女对具体的性交对象有明确认识,并愿意与之性交。
2.妇女对性交时间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妇女愿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而且在此之前甚至已经或者曾自愿与行为人发生过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对再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仍然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行为人在被害妇女不愿意的时间内与之发生关系的,仍然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3.妇女有对性交地点或者场合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妇女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却要求在特定地点或场所进行,而不同意在某地、某处发生,他人强行与该妇女在该地点发生关系的,仍然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4.妇女对性交行为的方式方法及粗暴程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例如,女子同意与某男子发生性关系,但是必须以该男子使用安全套为前提。如果该男子在发生性关系时不想使用安全套,因而被该女子拒绝而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该女子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同样违背了女性自主选择性活动的权利,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