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在西北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侯女士已与房主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侯女士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完成,但并不影响侯女士和西北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双方的中介合同约定,西北房地产公司已完成: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2.提供与房屋买卖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3.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四项服务。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服务佣金。但是考虑到一般购房流程中除了中介合同中所列的服务外,中介公司还会为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服务,因侯女士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所以西北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这些服务,客观上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法院酌定侯女士仅需支付中介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