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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拆除,该如何维权?

损害赔偿2024-04-02|人阅读

现实中会有这样情况发生,被拆迁人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导致被拆迁户的维权举步维艰。如果遇到不明身份人强拆房屋情况,我们该如何判定强拆主体,找到维权对象呢?又该如何把握救济期限呢?今天,新邦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一、明确维权对象

当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依靠拆迁户自己的调查能力,通常无法明确实施行为的主体。此时的策略是:“有问题,找警察”,被拆迁人可以利用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明确维权对象。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并未参与拆迁的过程,不属维权对象,但是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除此之外,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材料,搞清谁是本次拆迁工作的负责单位,谁有权利实施强拆,直接将其作为维权对象。在行政案件中,上述单位需要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即证明非法强拆与自己无关。如果待证事实得以证明,被拆迁人也就知道了谁是真正的强拆主体,如果不能证明,上述单位将被推定为实施强拆的责任主体。

二、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有些被拆迁人通过报警或者自己调查的方式明确强拆主体后,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此时法院很有可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需要明确的是,前述规定中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包含两个必要信息:第一,能确定该行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第二,能使公民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不知道起诉主体导致无法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民不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

三、明确管辖法院

当遭遇到联合执法时,强拆的实施主体会包含多个单位。《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数个被告中包含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又包含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机关,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由高一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邦律师提醒,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因缺乏重要信息导致维权无门的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慌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可依据多年的执业经验,采用对应的策略和技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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