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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

执行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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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一般不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但是目前根据笔者的了解,大部分法院基本都不会在案件终本后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1、法院终本后,总对总查控系统即无法使用,只能使用点对点(即具体针对某个银行发函查询),效果不尽人意。

2、法官大多公务缠身,手头的执行案件尚且做不过来,根本无暇去管终本案件。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在案件终本后,除非能提供明显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自己账户有财产,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去发起查询。

笔者承办的一起西湖区法院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案件是2016年终本的,其于2016年退休。但2024年申请调查后才发现,不知什么原因其社保账户的退休金一直没有动过,基本八年起来有将近三十万。据法官透露,其退休金到账后由于自动转入某个子账户的理财,所以之前一直未发现。可见,除非是主动发起查询,案件终本后,即使被执行人的相关账户发生了财产变动,法院也是不知道的,查封冻结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中,关于‘恢复执行及财产的定期查询’一条中,只说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也就是完整引用了终本规定中第九条的上半部分,至于定期查询的相关内容(即下半部分)则是只字未提,个中意味,值得细细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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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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