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亲属代签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1)受害人亲属代签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行为的性质。我国法律建立了民事代理制度,民事代理即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情形。代签合同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一种,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亲属代签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的调整。
(2)受害人亲属代签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 171 条及第 172 条的规定可知,亲属的代签行为只有在构成表见代理、获得追认或者默示追认的情况下,代签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才有效。原因在于: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得到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其亲属代签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未经受害人本人追认的,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对受害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构成表见代理,但亲属签订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合法权益时,该代理行为仍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