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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华律师
徐小华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诉讼2011-01-04|人阅读
2010年安徽省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一0年三月十九日 2010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最新版) 合肥律师网 法律咨询 186551559132010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最新版)关于发布2009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现将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如下(见附件),供参考。 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9658 (平均每年每人收入下同)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220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20606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011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一)农、林、牧、渔业14081(二)采矿业41811(三)制造业29512(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75(五)建筑业30580(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7279(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022(八)批发和零售业24518(九)住宿和餐饮业18753(十)金融业43588(十一)房地产业23762(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291(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02(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108(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4801(十六)教育28944(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0813(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495(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069作者:庙加艳律师 合肥律师网律师,电话:18655155913合肥律师网是由多位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合肥劳动工伤律师、合肥离婚律师、合肥公司法务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和合肥合同房产律师共同创办,旨在为合肥市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现辖15个省辖市和2个地区。省辖市和地区管辖42个市辖区、7个市、56个县。省会合肥是安徽省最大和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合肥市(东市区、西市区、中市区、郊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淮南市(谢家集区、潘集区、田家庵区、大通区、八公山区、凤台县),巢湖市(居巢区、和县、含山县、无为县、庐江县),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池州地区,芜湖市,蚌埠市,安庆市,阜阳市,铜陵市,马鞍山市,滁州市,黄山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宣城地区。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8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 四、2008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2007--2008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9771.1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969.1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294.7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20.9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 17949元 6、误工费每日 城镇 49.02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 10元 8、护理费 49.02元 9、住宿费每人每天 42元 10、营养费 10元 11、交通费 实际发生 12、丧葬费 8974.5元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合肥律师网提醒:自行计算赔偿数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 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 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丧葬费如何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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