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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秀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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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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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老化失火致邻居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诉讼2019-06-11|人阅读

案件事实

某年某月某日,居住在农村的王某房屋着火,经对起火原因的调查显示失火原因是邻居李某家从公用低压线路至家中的一段电线老化失火引起。王某因与李某协商未成,将李某、供电企业诉至法院,各方对谁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岐较大。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房屋被失火的电线烧毁,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其依法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分清责任,就需要查明谁对失火的老化线路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与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据此分析,本案的着火线路是在支持物至李某家中这一段,按产权归属来说,此段的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对此段线路有维护管理之义务。

第三,李某拥有产权的此段线路老化失火,李某未尽维护管理之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其过错与王某家财产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能否因此而得出结论,全部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呢?本作者认为尚不能得出该结论。因为电力设施的维护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基本上不允许产权业主自行更换、维修电力线路。依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规定,各用电乡村应当建立建全由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管电组织,负责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所以本作者认为法律法规赋予了乡、村的管电组织代行了产权业主的维护义务。

综上所述,本作者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王某遗漏了被告乡、村的管电组织。在本案的责任承担上,李某与其乡、村的管电组织应共同承担对王某财产权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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