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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松发回重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7-19|人阅读

辩护词

被告人冯宝松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一, 被告人冯宝松与仲田锋和周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应当成为仲田锋和周莹的共犯

我国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故意犯罪必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都必须知道自己行为是犯罪行为;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根据法庭调查我们十分清楚了如下几个问题,一,就是仲田锋骗受害人张萌来大石桥,以张萌和自己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为借口,不管是逼迫张萌将宝马车便易卖给自己也好,还是借以抢劫也好,均是由仲田锋和其女友周莹事先预谋好的,对于这一切被告人冯宝松根本不知道,用公诉人的话讲“冯宝松不知情”也就是说冯宝松跟仲田锋去王婷婷住处的时候根本不知道仲田锋要去干什么?那么连共犯去干什么都不知道怎么能叫共同故意呢?二,进到王婷婷的屋里后,冯宝松对受害人张萌的殴打是出自对“朋友妻 不可欺”的气愤,因为在来时的车上仲田锋已经告诉了冯宝松:说自己女朋被好哥们张萌给干了,基于江湖义气才出现了张萌刚进屋冯宝松二话不说就用鞋跟刨张萌脑袋的镜头,那么冯宝松这一殴打张萌的行为是为了逼迫张萌将宝马车便易卖给仲田锋吗?不是,那么是为了实施对张萌抢劫吗?也不是。也就是说冯宝松殴打张萌的行为与仲田锋和周莹的犯罪目的不一样!那么连犯罪目的都不一样又何谈共同犯罪故意!

二, 被告人冯宝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冯宝松从前到后从来没有向张萌要过一分钱也没从仲田锋那得过一分钱,何谈非法占有,何况被告冯宝松家庭是一个十分富裕的家庭,一家三口人三台高级轿车,他可能为了二万块钱去抢劫吗?

三, 被告人冯宝松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冯宝松第二次赶回去也是怕仲田锋他们不放人把事情闹大了,因为必尽自己把张萌头打坏了,所以出现冯宝松因为要带张萌去医院而仲田锋不让带走,冯宝松与仲田锋发生争吵的现象!并且冯宝松生气的说,你让我把他带医院把头缝上,回来你们爱怎么地就怎么地和我没关系!在仲田锋不让冯宝松带张萌去医院的情况下,而冯宝松又急于带张萌去医院鏠针,冯宝松才对张萌说,“你今天晚上想不想回家了,如果想回家就赶快把你们俩个人的事解决完得了”!其真实的意思就是让张萌赶快和仲田锋把事解决完好给张萌鏠完针自己快点回家,至于给张萌鏠完针跟着张萌的车去银行并不是“押着”张萌,那么因为仲田锋没有车,别的车都走了,不好意思大半夜把仲田锋自己扔道上自己开车走,所以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本案案情按非法拘禁罪对冯宝松定罪量刑是比较合适的。

四, 被告冯宝松有从轻情节,应该适用缓刑

被告冯宝松保外就医后找到了受害人,对自己的猛撞的行为表示道谦并给了受害人二万元的经济赔偿,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属从轻情节,并且冯宝松系初犯。

最后辩护人想对此案定为抢劫罪提出如下看法

一,

此案定为抢劫罪,定的很牵强,为什么呢?因为他不具有抢劫罪的一般规律,一,不具有抢劫张萌的动机,假如仲田锋一开始就想抢劫张萌的话,为什么至始至终都没有对张萌进行翻身,也没有抢张萌的钱包,反而一直以张萌和自己女朋友有事为由对张进行殴打,最后为什么要签定一个将宝马车便宜卖给自己的协议?所以说当初仲田锋的做案动机应当向周莹所说的那样,就想把这台宝马车便宜整到手,

二,此案定为抢劫罪完全是因为仲田锋和张萌去银行取二万元钱引起的,那么这二万块钱是怎么来的,难道真像起诉书中指控的那样,是因为张萌说现在卡里只有二万元钱,所以仲田锋就让他取二万也可以说就抢劫二万,既然是抢劫应该是多多益善啊!为什么不把张萌身上的钱都翻出来,为什么不把张萌身上的金货手表之类值钱的物品都拿走,以及为什么不把张萌身上带的银行卡都翻,逼问密码后自己去银行取更多的钱呢?所以从案件的客观方面来看,也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抢劫,因为抢的太反常。

三,从本辩护人现有证据和所了解的的整个案情应该是这样的,仲宝锋买张萌这台宝马车当时不给钱就开走,是因为仲宝锋根本就不想买,也就是说开走就没想给车钱,为什么?因为就在车开走的前段时间张萌想要把车买给仲田锋,仲田锋根本就没要,那为什么突然间改变了想法把车开走了呢?那是因为此时仲田锋发现张萌与自己女朋友有“事”所以想把这个事当成其中一个筹码把车钱懒掉,为什么说这件事只是一个筹码呢?因为此时仲田锋还有三个筹码一是周莹和仲田锋 张萌去向“狗胜子”老婆要三万元欠款时周莹和人家打起来了,是张萌把枪掏出来把人给打了,所以狗胜子二口子要告张萌,为了平息此事仲田锋不得不同意三万元欠款不要了,同时还给狗胜子二口子赔了五千元,二是仲田锋的二台旧车还在张萌的修配厂可能其中一台早先已经让张萌给卖了,仲宝田依着以上这些所谓的筹码就在案发当天和张萌讨价还价,最终目的就是不想给宝车的车钱,这也才能解释出为什么双方全在案发现场呆了近七个小时,最终的结果是张萌同意返给仲二万元了结此事,后来取钱的情形我们都知道了,本辩护人认为只有这样的案情才能将这起抢劫案的诸多疑点解释清楚的,为什么这此情节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没有体现出来,而我接触到的证人均表示在侦查机关作笔录的时候这些情节都说了而办案人员都不记,辩护人从本案的办案人员能用宝马车的假手续去委托国家的鉴定机构作鉴定,使一台“黑宝马”变成了一台“白宝马”使鉴定价格高估出数倍这一情形来看,侦查机关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能否公正无私已经让人怀疑,起码是合理的怀疑!

辩护人:肖军

201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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