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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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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读《侵权责任法》部分亮点条款

损害赔偿2010-03-04|人阅读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据了解,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这部法律对消费者有何意义?消费者如何利用它维护自身权益?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请他们对其中的部分亮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保护被侵权人

  ■亮点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解读 曾参与《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解释道,该条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当侵权行为没有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中作特别规定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有特别规定时,则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适用于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且被侵权人无法证明侵权人过错的情形中。如果在此种情况下依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通常难以获得赔偿,侵权人却可以因此而逃脱责任。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这一原则的引入,减轻了被侵权人对过错的证明负担,强化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不确定伤害可按侵权方获利赔偿

  ■亮点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一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有利,它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权,即如果自己所受的伤害可以量化,便于举证的,可以选择按自己所受的损失赔偿;如果损失是潜在的,不便于量化、举证,而计算侵权收益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时,也可选择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刘俊海认为,如果被侵权人是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收益要求赔偿,其要求的金额不仅仅是侵权人自身获得的收益,而是侵权人在行使这一侵权行动时获得的所有收益。

  首次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解读 杨立新表示,该条款将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明确写进法律。此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效力不及法律,《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说明精神损害要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是被侵权人,只有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被侵权人自己无力行使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如近亲属或者律师等代理自己行使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至于严重精神损害怎样界定,应当由司法实践把握。

  公共场所出意外经营方担责

  ■亮点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专家解读 刘俊海表示,以前曾发生过消费者在超市、商场门前滑倒受伤,而经营者以对方未进门消费不是自己的顾客为由推卸责任的事件。从这一条款看,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自身营业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营业场所合理管理范围之内的,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还没有与经营者缔结消费合同,甚至没有消费动机,经营者一样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样要为此承担责任。

  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首度写入法律

  ■亮点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解读 杨立新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后,经营者有召回义务,这是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首度写入法律。在此之前,我国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召回制度。可以认为,我国由此建立了全面的产品召回制度。这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对此,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条例,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这样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次规定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原则

  ■亮点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专家解读 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后,惩罚性赔偿明确写入《侵权责任法》。杨立新告诉记者,《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只适用于产品和服务存在欺诈行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虽然是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只适用于食品领域。《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原则,意味着在所有的产品领域,凡是恶意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死亡和健康严重损害的,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较严格,第一是明知,即恶意的产品侵权;第二,是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刘俊海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一次规定了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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