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原告负责某小区的供暖服务工作,被告杨某系该小区内某复式单元内的住户。自2008年开始,被告杨某就迟迟未向原告缴纳取暖费,原告多次催要,杨某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未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该小区的正常供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取暖费用共计8904元。
被告杨某辩称:“我们一直不交纳取暖费是有原因的。楼上住户将暖气管道自行改建成了地暖供热,而改建地暖的暖气管道就铺设在了两家相隔的楼板之间。冬天一旦供暖,我们不仅要承受来自集体供暖的热度,还要承受来自楼上用户家楼板的烘烤,全家每到此时就热不堪言。而为了此事,我们全家曾多次找原告予以协商解决,但原告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被告才不同意交纳取暖费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