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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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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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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案完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纠纷2011-04-27|人阅读

案情: 2007年12月3日,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协议,约定乙以赊销的方式购买甲的打印机。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丙在100万的限额内对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08年1月,乙尚欠甲货款85万元。因此,甲将乙、丙起诉。 一审,乙、丙没有到庭,历下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 一、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 二、被告丙在担保金额100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没有收到一审判决,等出售房屋时,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错过了上诉期,因此,只得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及结果 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甲的签名并非甲亲笔所签,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甲的签名确实非甲本人所写。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做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丙对上述款项在其提供担保金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此,本再审案以丙的完胜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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