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王玉琴律师将分几篇文章,就药家鑫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今天先讨论,药家鑫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药家鑫案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送完女朋友返回市区,途中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撞两人。 本案中,药家鑫有两个行为,一个是交通肇事行为,即开车撞伤张妙的行为,若一切到此为止,药家鑫不采取下一个行为,其将仅涉嫌交通肇事罪,甚至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不幸的是,药家鑫没有就此罢手,其采取了下一步行动,就是这个行为让其从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者变成了一个令人胆寒的杀人犯,这就是:其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而决心杀人灭口,持尖刀连捅数刀致张妙死亡。这一行为不仅造成张妙死亡的严重后果,更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药家鑫之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是因为,其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持 刀连捅数刀的行为,并造成了张妙死亡的后果,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这已经不是交通肇事罪所能评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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