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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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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强奸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5-31|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开庭前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核实了本案全部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请合议庭依法参阅。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李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是基本充分的。但是,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事实方面的情节。

案卷中证据显示,20117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汪某某在某某市大源镇迎宾旅馆306房间发生了性行为,受害人汪某某回到自己的租房后,将此事告知了其男友并向警方报案称:被告人李某某强奸了受害人汪某某。同年8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向本市公安局大源派出所投案。在本案发生前后,以及事实方面有如下情节,请合议法庭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

1.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强奸案的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以及前后受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等。本案中根据受害人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双方认识已经有一段时间,双方为朋友关系,案发当晚受害人是主动跟随被告人一起去找工作、上网、吃饭、开房间。根据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双方早就认识并一起出去游玩、吃饭、KTV唱歌等,也有过电话、语言交流等事实。在案发当晚吃饭、开房间过程中,显示关系比较亲密,一起吃饭、喝酒并手拉手进入旅馆306房间。案发时被告人前期有强行想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是由于受害人的不从和拒绝,被告即停止了进一步的侵犯,受害人接到一个电话后,语言上即未表示离开也未表示同意,却说:那你快点。并主动脱去自己的衣裤,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主动脱去自己衣裤的情节,在受害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中都有记载足以认定。案发后受害人很生气,回到租房后经其男友一再逼问,其向男友承认了与被告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其男友要求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否则就断绝关系,双方还为此吵架,并踢坏了房门。这一情节在受害人726日的陈述中有明确的记载。之后受害人还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见面以及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商量过有关赔偿的问题,这一情节在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中陈述的比较明确。本案开庭前经被告人家属的请求,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原谅被告人,还称:事由也有本人的过错,并希望法律给予轻判。

从上述整个事实过程中看出,案发是在人员较多的旅馆,不同于其他强奸案通常发生在偏僻的地方,采用粗暴的打骂、伤害、凶器相逼等行为。本案中并无上述行为,如果受害人坚绝不同意完全有能力离开。再从案发前双方为朋友关系,以及当晚的举止、行为,可以看出受害人有半推半就的情况。案发后此事被其男友得知,作为一个女人她不可能说与其他男人有私情是自己自愿的,这也符合情理。再从为报警之事与男友发生吵架、踢坏房门等情节,以及事后与被告方商量赔偿获得金钱等情节看出,受害人当时不自愿的情节是比较轻微的,最后受害人也表示了对被告人的谅解,这些情况都可以得出本案受害人是有一定过错的,同时所造成的伤害也是较小的。对于案发时有语言威协的情况,被告人及受害人都有供述,但就当时的环境以及受害人对威协行为的态度,以及被告人并非穷凶极恶的恶徒,而是一个普通的,以往并无任何劣迹的人,其简单的几句威协之词是否足以威摄受害人,导致其主动投怀送抱,这些情节请合议法庭重点考虑。

2.案发后,被告怀着恐惧的心理,有表示过与受害人私了的情节,也有担心受到受害方报复的情况,在知道受害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于201185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向本市公安局大源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供述了案发当晚的情况,这完全符合法律投案自首的情节。尽管投案当天在细节方面的供述并不是非常全面,但是在之后的供述中均能够全面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明确了表示了认罪的态度,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也全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法律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如实供述罪行的时间或者具体情况法律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主动投案,没有实施妨碍侦查、隐匿罪证、逃跑等行为,并能够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的,都应当按照自首处理。这一情节请法庭重点考虑。

3.律师所接受本案后,被告人的母亲多次找到律师所,并向律师所的工作人员求情,希望向法庭说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陈述过程中无意间透露出被告人家庭情况,被告人父亲健康状况较差缺乏劳动能力,其母亲也是一个非常老实的人,年龄较大身体也不是很好也无太多赚钱能力,被告妻子带着一个年纪很小的孩子,抚养一家老小的责任都在被告人身上,但是被告人不争气触犯法律将身陷囹圄,致使一家生活陷入绝境。辩护人已往一般从不提这种情况,自己也认为家庭困难与犯罪行为并无太多因果关系,但是本案被告人家庭确实存在因被告做牢而导致家庭发生危机的情况,按照律师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说法,被告人的母亲在被告入狱后的几个月明显衰老了许多,感觉到非常可怜。这些事实也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

二、关于量刑的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发生以前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系初犯、偶犯。本案不是暴力犯罪,案发时以及前后均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案发过程中受害人有一定过错,危害结果较轻。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能够全部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也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另外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本案被告人的情形既有法定从轻情节,也有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最后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为了从不同角度全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并不存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情形。在此辩护人也提示被告人,应当深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训、痛改前非,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重新做人,争取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辩护人:瞿国强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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