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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其他2010-06-11|人阅读

以案读法系列一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案情摘要:2006年的夏日,在饭店吃饭的一帮朋友,大概有七、八个人,为首者在此处称其为A,他们酒足饭饱之后,欲开车离开,在门口看见一人B,他们与B认识,有无恩怨不知,但肯定不是朋友,属于相互看着不顺眼的那一类。B运气很差,做了一个很背运的动作,朝着A他们的方向吐了一口唾沫,呸了一声,此动作很招摇,且很不幸,被这班人看见并引起了这班人的注意和反感,这班人不知在谁首先启动的情况下,一起追打B, B在被追打的情况下,慌不择路逃进派出所躲避,A这班人情绪甚是高昂,气焰甚是嚣张,冲进派出所追打并将派出所的一些物品打坏。B 被打成轻微伤。

本案A及其酒友涉及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先看《刑法》对这两种罪名的规定:

项目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概念

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

主体方面

一般主体:1、构成轻伤的,16周岁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构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14周岁以上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主体

客体方面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故意伤害罪往往是有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中有显示威风的客观表现,比如酒后打人,特点是见谁打谁,被打者可能是仇家,可能是朋友,也可能是不认识的人。但是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必须是有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对象特定,不涉及他人。本案中,AB认识,且相互看着不顺眼,因为B的一个小动作,引起了A的强烈反弹,A与其朋友追打B,在追打的过程中,A及其朋友没有攻击任何其他人,对象特定,只追打B一人。由此可见, A涉嫌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而本案A如果被界定为寻衅滋事罪,就有可能被处以刑罚。因为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本罪的量刑起点不是被打者构成何种伤害,而是以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混乱,打人情节是否恶劣等情节予以考量。

本案嫌犯A构成何种罪名,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本案A主观上就是伤害B,而非扰乱公共秩序,客观上有伤害其他人的机会而没有实施(在追打的过程中,有其他人阻拦,但A并未伤害拦阻者),因此,本案A涉嫌故意伤害罪无疑。被打者B构成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因此A只能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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