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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散公司的条件律师冷观察16

其他2017-01-03|人阅读

作者:王振律师 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

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允许认缴资注册资本,注册公司已经很容易;但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公司僵局或者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

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发展停滞不前,公司股东理由受损,同时公司员工、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强调人合性的,如公司的管理机制失灵,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已经无法运营下去。为了结束这种状态需要解散清算公司,在公司股东或管理机构尚能自行按照章程解散的情况下,不会涉及诉讼解散公司。否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散公司,即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强制公司制度,下面详细分析下,诉讼解散公司的条件。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解散公司的条件

1、法院受理诉讼的条件

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条款,是法院受理股东提起解释公司之诉的条件。重点强调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如何理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强调的是公司的治理决策机制失灵,一般是指公司股东、董事或者管理人员存在矛盾冲突,致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法举行,或者无法通过任何有效表决案,或者是经理管理机制失灵等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停摆出现公司僵局情形(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利润上严重亏损,不一定符合上述条件;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如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是畅通的,可以自行解散清算或者走破产程序,不能启动诉讼解散程序。

3、如何理解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强调的是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失,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存在利益回报诉求和推动公司发展的目的性的,当公司决策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股东会等机制失灵,就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股东的利益存在现实的损失或未来更大的损失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情形均不属于诉讼解散公司的条件。

4、如何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前置性条件,刘俊海教授称,“公司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考虑的,即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还是寄希望于公司能够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董事之间的僵局,从而改变公司瘫痪状态,而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属于私法领域,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充分尊重股东或投资人的意思自治,在解散公司这个问题上,法律也强调了,诉讼解散是最后一个救济手段,如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解决时,是排除诉讼解决公司的。其他途径主要指自力救济、行政部门干预、调解、仲裁或者资产重组等司法外手段。在通过上述途径无法破解公司僵局时,已具备诉讼解散公司条件。

2017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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