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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书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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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损害赔偿2022-04-13|人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各位专家:

石XX与新昌县城东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经新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两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人受患者石XX母亲石远珍的委托并受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代理律师出席今日的专家鉴定会。事前本人经已研读了相关病历资料、大量医学教科书并咨询了有关医学专家的意见,特作陈述如下:

一、医疗经过简述。

患者石XX之母以孕2产0、孕39+3周、不规则腹痛12小时于2005年9月1日19时30分入住被告新昌县计生站城东医院待产。经产前各项检查,孕妇以及胎儿各项指标均一切正常。次日凌晨5时,产妇经产前检查为宫口开3㎝并发现有羊水混浊迹象,6时50分再次检查出有羊水混浊迹象。产妇及家属多次要求院方立即行剖腹产手术,但值班护士以医生尚未上班为由拒绝。9时,主治医生上班后查看产妇病情,判断产妇活跃期延缓、相对头盆不称,遂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9时45分,产妇经剖腹产出一男婴(原告石XX),分娩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胎盘早剥,羊水Ⅲ°混浊,质粘稠,脐带螺旋形明显,脐带娩出后有7×6㎝血块压迹。婴儿出生时无哭声,院方阿氏评分为6分,五分钟为9分。10时13分,患者石XX以出生后羊水Ⅲ°混浊,气促30分钟,咳嗽不明显、稍口周青紫等症状被送到被告新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足月小样儿、产瘤、胎粪吸入综合症。新昌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曾于9月4日头部CT查出原告后纵裂区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但该院未予婴儿以脑缺血缺氧的相应治疗,9月9日出院时也未告知过家长婴儿有脑缺血缺氧的可能,更未嘱咐家长需对婴儿进行高压氧治疗及相应的康复训练。

患者石XX出生4个月后出现双下肢肌张力增高,双膝关节外翻,四肢主动运动少等症状,因从未想到过婴儿会有脑缺血缺氧的可能,遂在新昌县妇幼保健院按缺钙治疗,无任何疗效。2006年6月以来,原告石XX的父母携带原告先后到浙江省儿童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社会福利中心康复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南海市桂城医院、韶关市残联、新昌县张氏骨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2009年8月,绍兴市残联评定患者石XX因肢体伤残构成二级残疾。2010年6月1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确诊患者石XX所患疾病为脑瘫。

二、争议焦点

(一)新昌县城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以下过错:

1、违反护理工作制度和妇产科护理常规。①入院时医嘱对产妇二级护理,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中护理工作制度的规定,二级护理应注意观察病人病情变化,每一至两小时巡查病人一次。但产妇石XX于9月1日19时30分入院后到次日上午9时,护士仅到病房巡查3次,在此期间的护理记录仅有9月2日1时、7时30分和9时三次。②产妇待产期间,根据妇产科护理常规,值班护士本应严密监测产程进展情况,但值班护士除入院时进行过常规检查外,直至次日凌晨5时才有检查子宫收缩和子宫开口的记录,致使子宫收缩乏力的情况未得到监测和产程进入活跃期的准确时间未能确定,以致胎儿头盆不称和产妇活跃期延缓时未及时采取医疗措施而产生胎儿宫内窘迫的后果。③9月2日凌晨5时和6时50分,值班护士发现产妇有羊水混浊的迹象,因羊水混浊本是胎儿宫内窘迫缺氧的症状,属高危妊娠,值班护士本应立即报告值班医生并通过胎心听诊、胎心电子监护、胎心电图监测、羊膜镜检查等方法确诊,但值班护士却非但未采取任何措施(9月2日5时后不再有产前检查记录),反而在9月2日6时后,陪护家属因产妇反应强烈,多次向要求值班护士立即报告医生行剖腹产时,以医生尚未上班为由予以拒绝。④产妇入院检查时,胎方位记载为ROA,但直至医方行剖腹产时,值班护士没有再检查过胎方位,而剖腹产发现的胎方位已是LOP,明显头盆不称。综上,新昌县城东医院的值班护士在产妇待产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护理工作制度和妇产科护理常规,导致产妇活跃期延缓,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头盆不称时,未及时采取医疗措施,严重延长了胎儿的分娩时间,直接造成胎儿出生时羊水三级混浊、胎粪吸入和颅内出血,与患儿脑瘫的现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病历书写、保管的规定。①新昌县城东医院的病历书写撩草,无法辨认且多处涂改(剖腹产手术记录、产时记录、婴儿出院记录、婴儿室记录);②新昌城东医院的病历前后矛盾且多处不符合医学常理,有篡改伪造的迹象:A、医方的产前记录中关于胎心率的数据一直是在正常范围内,而9月2日上午9时剖腹产时却发现胎儿有胎盘早剥、宫内窘迫、羊水三级混浊等现象。从医学常理而言,以上病理性妊娠应当在胎心率监测中得以体现,患方有理由怀疑医方的胎心率数据是未经实际检查而是为掩饰病理妊娠而填写的;B、医方的阿氏评分不符合医学常理。婴儿出生时,产妇清楚地听到接生医护人员说“这个小孩没有哭声”,婴儿出生后30分钟即转入新昌县人民医院救治。新昌县人民医院入院病历记载“气促30分钟、口周青紫”以上情况说明婴儿出生时有严重窒息症状,但新昌县城东医院的阿氏评分却是第一分钟6分、第五分钟9分。患方认为医方的评分是为掩饰新生儿窒息所作的病历篡改;C、产妇石XX的接生医生是俞玉君,该医生不可能不知道产妇生产时出现的胎盘早剥、宫内窘迫、羊水三级混浊等并发症,而该医生亲笔填写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却否认任何并发症,且出现明显迟缓的产程记录却未填写,这种为掩饰医疗过错而明目张胆的伪造病历的行为直接导致新昌县妇幼保建院在接诊患儿石XX双下肢肌张力增高,双膝关节外翻,四肢主动运动少等疾病时排除有脑缺血缺氧的可能,而按缺钙治疗,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

(二)、新昌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1、违反医院工作制度中三级医生查房制度。由围生期窒息引起的新生儿颅内出血及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容易漏诊且后果严重的新生儿疾病,而上级医生查房制度正是解决疑难病例,保证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科主任、主任医生应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生每天查房1次,而患儿石XX在新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新昌县人民医院却没有上级医生的查房记录。

2、新昌县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根据国内公认的医疗常规,新生儿有胎儿宫内窘迫的异常产科病史是新生儿脑病的重要诊断标准,且患儿石XX在住院期间又经头部CT检查出后纵裂区蛛网膜下腔出血,院方基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应当对患儿存在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可能予以高度重视。但新昌县人民医院既未采取过措施予以确诊并积极治疗,也未告知家属患儿存在脑病的可能,致使患儿在该院住院期间未及时得到最有效的治疗(如高压氧治疗),出院后也未能及时得到智能和体能的康复训练。新昌县人民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与患儿石XX脑瘫的现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患方认为新昌县城东医院和新昌县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医疗护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职业,国家《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要求都非常的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建法》及其实施办法对于产妇和新生儿的诊治有更加严格的准入条件。因为患方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但由于院方在对患儿医疗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和低水平,使得患方对其资质产生强烈的质疑。希望医学会及专家组认真核实全部参与患儿石瀚宇医疗过程医护人员的资质。

综上所述,患儿产前检查正常,无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先天性致残因素,患儿目前的脑瘫与医方在分娩过程和新生儿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当构成医疗事故。鉴于患儿目前状况经绍兴市残联评定为二级伤残,患方认为对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应为二级甲等。

特此陈述,希望各位专家充分考虑患方观点,考虑患儿悲惨现状,排除各种干扰,给予公正、客观地的评判。

最后顺祝各位专家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

于书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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