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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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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代理词【原创】

其他2011-10-21|人阅读
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代理词【原创】

审判长: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小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刘小华被告高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时听取了原告、被告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该笔款项,应当返还。 2008年7月28日,原告刘小华的丈夫刘兵因2008年5月13日的交通事故赔偿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得到赔偿款57652.8元,当时因理赔未结束,钱需要存到中国银行的卡上,刘兵没有中国银行的卡,路过王亮家,王亮说他姐夫有中行的存折卡,就由王亮的对象黄立杰拿来其姐夫高翔的中行存折,黄立杰与刘兵一起到银行刘兵将该笔理赔款存到高翔存折上,本想过后取出,没想到2008年8月26日刘兵又出交通事故,并不幸死亡。刘兵的妻子在办理完刘兵后事后,起诉被告要求其归还这笔赔偿款,庭审中,原告提交刘兵死亡证明、投交强险单据、保险公司理赔收据、中国银行存款转账凭条进账单等证据证明,被告对此无异议。到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完毕,在被告无确切证据推翻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不当取得该款,应当返还。 二、被告辩称该款是刘兵欠王亮6万元钱,王亮欠高翔6万元钱,该款是刘兵还给王亮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给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由证人王亮、证人黄立杰出庭作证。王亮称该款是刘兵向王亮借钱王亮没有,又向高翔借款4万元,同时,王亮又借高翔2万元,共向高翔借款两次计6万元。黄立杰称该款是王亮借高翔的6万元还给高翔,是一次借的,两人都说当时刘兵向王亮借钱时没有打借条。且不说王亮、黄立杰与高翔是近亲属关系,就两人的证言亦不一致,所以,两证人证明的刘兵借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刘兵根本不欠王亮的钱。 三、被告辩称本案实际是被告与王亮纠纷,钱是王亮还高翔的借款,本案与高翔无关的论点,纯粹是逃避还款责任的借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刘兵与王亮之间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根据王亮与黄立杰的证言,说没有打借条。通过原告从中国银行淄博分行调取的2008年7月28日刘兵与高翔的存款转账凭条、进账单、背书单可以看出该款是由刘兵直接背书给高翔的,并不是象被告说的那样,是王亮直接还高翔的钱。王亮在本案中只是连接刘兵与高翔的桥梁,因为刘兵根本不认识高翔,如果不通过王亮,刘兵不会将钱存在高翔的名下。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2008年7月28日刘兵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支票后,因自己没有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找到王亮,王亮的对象黄立杰拿来高翔的中国银行存折,一起去银行刘兵将钱存到高翔存折上。所以,被告所说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金钱是特殊的物权,物权行为错误形成不当得利的债权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有给付行为并举证,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应就自己的收款行为承担举证责被告任对收款的原因举证。通过本案庭审,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合法取得该款项,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该钱。 代理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李琪 20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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