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供热管网外供热单位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 (一)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0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制定最终销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采用燃油、燃气锅炉供热的单位,在业主入住时有供热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价格执行;无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由供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测算成本,与业主协商签订供热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