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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利益均衡研究

继承2010-03-31|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劳资利益均衡研究

郑柏星 发表于:2008-7-9

改革二十多年来,劳动者的权利却得不到充分保障,劳动者没有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劳动关系日益脆弱化、紧张化的现状,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以致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劳动关系的不和谐最终也将影响社会的和谐。《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了均衡劳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力求劳资双赢,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 背景 利益均衡 和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日益不足。同时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以及各地执行劳动法律的不力,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得不到切实维护。市场变了,新的用工形式出现了,自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引导和保护,《劳动合同法》正是规范用工环境,均衡劳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应运而生。因为劳资利益和谐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则是和谐社会关系的基础。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违法已是一个长期的普遍现象,劳动者权益受侵害也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越来越严重,劳动关系日益脆弱化、紧张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因为新员工的工资较低,企业为求降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导致很多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大批所谓劳务关系主体不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缺乏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以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造成许多劳动者每年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职业不稳定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这种短期劳动合同在让员工充满危机感的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员工的归属感,甚至出现员工梯队断层,同样也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3、试用期滥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滥用试用期,甚至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出现无期限的试用期。

4、违约金滥用。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出现劳动者一辈子的工资竟不足支付违约金状况,更有飞行员跳槽天价违约金的出现。用人单位将违约金运用到了极致,严重违背立法初衷,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5、劳务派遣非正常化。表现极端的有石油、石化、银行、电信等行业为了上市包装,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变,工资待遇却比原工资待遇降低很多,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有的劳务派遣工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

6、企业间竞争的不平等。相比国有企业而言,外资企业支出的人工成本没有党群专职人员、工会专职人员等成本,且大部分没有为劳动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在赚取的利润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劳动力的廉价甚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的。这显然与国有企业是不公平的竞争,是对中国内资企业的戕害,也是给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业作出了榜样。

此外,用人单位通过实施劳动违法行为,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等等获取非法利益。即使劳动者坚定地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用人单位败诉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承担其本应承担的劳动义务,并不需要另外承担什么其他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上述种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劳动合同法》出台不仅与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而迫切的需要。

二、《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用工环境,倡导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协商一致等原则,兼顾公平,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当事人合同利益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统一。

1、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协商一致等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础。(1)、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融为一体,具有了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职能。既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行为规范,要求他们心怀诚意,相互合作;又与公平原则相辅相成,为弥补法律规范可能出现的空白提供了有补救作用的原则性规范,并对当事人意识自治予以了补充。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实现当事人合同利益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统一。(2)、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并为违背诚信的行为准备了惩罚手段,把不得兼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属的诚信义务,要求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兼职也进行了严厉的限制。不仅兼职劳动者有可能遭遇解除,而且使用兼职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3)、将如实告知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不得以歪曲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欺骗对方当事人。只有双方当事人都怀有真诚之心,如实告知和说明相关情况,才能进行平等协商,进而订立公平合法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就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提供自己的相关证件、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或者在应聘时候的书面材料里对其经历进行虚假陈述以求蒙混过关等行为,即违反了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可见,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如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强调协商一致原则的作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在解除限制中,除惩罚性解除外,用人单位均需事前与劳动者沟通。尤其是在重整解除中,更是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作为依法解除的必需程序。而且,包含惩罚性解除在内,所有解除均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要经过协商、讨论、制定后要公示或者告知才能生效,三者缺一不可。这些说明立法对沟通协商在劳动关系运行中重要作用的强调。

2、大力促进劳资利益均衡,维护社会公平,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促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受歧视的劳动者由于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变境遇,往往会产生剥夺感和抵触情绪,对社会不予认同。当合法权益遭侵害时,有的劳动者甚至选择了暴力或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平衡心理支配下铤而走险,不仅直接威胁着劳动者、用人单位老板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同时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甚至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阻碍社会的整体秩序与和谐结构,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持续了好几年的东南沿海民工荒,就是劳动者对就业质量不满的表现,是在给多年来陶醉于劳动力低成本优势的地方政府及企业敲警钟。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里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力。《劳动合同法》正是通过规范用工环境,促进劳资利益均衡,来稳定劳动关系。

1)、扩大劳动合同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民办非企业等新的用工主体,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成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而且,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也成为《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此外,小时工等非正规就业,在劳动报酬等方面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保护。甚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承包者的所谓非法用工,也能获得法律保护。

2)、以用工事实作为享有劳动法律规定权利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样一来,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由于短期劳动合同让员工充满危机感的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员工的归属感,更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只有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培养忠诚员工,让员工有归属感,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仅仅是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期限,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是不妥的,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就是企业永久员工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与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可以解除。诸如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便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但并不表明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的了。

4)、改变以前那种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时,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劳资双方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去处理双方的关系,不是基于双方现有的经济地位与经济实力来处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首先、用人单位对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拥有主动权,并被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其次、《劳动合同法》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把不得兼职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九十一条规定;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规定了保密制度,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人才培养及留人机制,规定了服务期约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等,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5)、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用人单位信守劳动合同,慎待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违法用工应签而不签相应的劳动合同,将要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虽然以珠三角为代表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确实面临较大的困难,但主要原因是人民币升值、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两税合一、调整外贸结构的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而不是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增加成本的。因为,对于守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什么用工成本;而对于违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因为违法成本也是成本。特别是当劳动违法成为普遍现象并被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之时,提高违法成本也就等于提高了企业的成本。

6)、经济补偿更趋向合理化。首先、补偿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次、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在补偿问题上,进行封顶并限制补偿年限,促进了社会公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劳动合同终止也将获得经济补偿。这些较之以前更为理性。

三、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利益均衡,用人单位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以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

1、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核心人才的竞争力。《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显然用人单位以天价违约金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已经结束。就跳槽的原因而言无非是平台太小、工资太低、关系紧张这么几种情形,而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则更能促进人才成长发展。也就是说,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能够保护劳动者通过长期的学习与锻炼形成自己作为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促进企业通过培养人才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这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可以实现国家的竞争力。因此,构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其深层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诱导,最终形成国家在人才、经济上的竞争优势。同时《劳动合同法》将从根本上促使更多的企业不再依靠降低人工成本、大量违法使用廉价劳动力来获得利润,逐渐依靠履行企业责任、依靠良好的信誉与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等积极的方式来获得利润。

2、企业的长远发展也迫切需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和壮大。《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使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持久竞争力提供了契机。企业应当认识到,必须转变过去的控制型管理方式,树立现代管理理念,与员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职业发展的关注,提升劳动者在企业的地位,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员工的满意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积极性与创造性的调动和发挥、技能素质的提高等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竞争力的核心,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只有那些顺应时代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适时进行转变的企业,才会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并在市场竞争中得到成长和壮大。而那些拒绝转变的企业或难以转变的企业将被淘汰,这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对守法、规范用工的企业是好事,使它们免于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影响;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是好事,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和收入,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消费不足、内需疲软这个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问题,为企业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根本上看,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是每个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从长远看,劳动合同法同样是在维护企业的利益,而且是在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才有员工队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重不均衡的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还会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应是促进劳资利益均衡,劳资双赢。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周刊 《劳资关系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作者:许浩吴尚清 黄新玉 张俊才) 20071119

2新华网 《论围绕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20080512日 来源:工人日报(钟功延)

3、人民日报 《和谐劳资关系才是立法目的》 20080115日 作者:尹世昌

4新华网 《员工企业两相利》 20070726日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5、黑龙江新闻网:《要饭碗还是要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亟待保护》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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