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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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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3-05|人阅读
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武硚检刑诉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减或者轻处罚被告人生于1991 年8月,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在2009年8 月以前,此时尚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 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看管的作用,应属于从犯被告人由于老乡关系而被本案的夏打电话叫到宾馆去玩,一念之差中途加入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列当中。从本案已经证明的事实来看,他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叫到宾馆房间,只是在后来发现有一个人被本案另一被告拘禁讨要债务的事实后,由于碍于老乡面子,不便离开,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加了进去。三 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加将本案被害人叫到宾馆房间的行动,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务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虽然由于群体行为对本案被害人造成了轻微伤,但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四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劣迹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五 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从被告人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和第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被告人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                      辩护人 徐广律师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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