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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宾律师
刘淑宾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欠款纠纷中借款人失踪,债权人如何维权

债权债务2013-01-23|人阅读

现实生活中,有好多这样的情况:钱借出去了,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却找不到了,怎么办?就一直等下去吗?显然是不行的,这里面存在一个时效的问题,过了时效,以后即使借款人找到了,你的债权也不受法律保护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还款期限届满日)起算。过了两年再主张就丧失了胜诉权。

那么怎么处理这种案件,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一、及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使诉讼时效中断。找不到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住址邮寄催款的函件(最好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证明力会更好),发函的频率为每两年一次。保留好邮局的存根和退回的函件,切记不要拆封,原样保留退函。

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相关法律文书法院会公告送达。用判决的形式把债权保留下来。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找不到人和财产,法院会中止执行并作出裁定。这样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了。以后不论过多长时间,只要找到了借款人或他的财产,都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以上建议适用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款行为,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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