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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
卢彦民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新遗嘱能否抵消原先公证遗嘱?

继承2020-11-23|人阅读

昨天接到网友的咨询:

两年前,我从家政公司给父亲请了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今年1月30日早晨,我多次致电给父亲,见对方未接听,情急之下赶往老家看望他。当日下午,我到家发现父亲晕倒在厨房。经抢救确诊父亲得了中风,现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在父亲治疗期间我始终未见保姆踪影。令我没想到的是,父亲病情好转后,告诉我他已立下公证遗嘱,将其个人名下房子赠与保姆。我立刻告知保姆已失联,父亲这才发觉被骗,后悔不已。请问律师:我父亲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能否再重新立一份遗嘱?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观点: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以其他形式立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应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根据您咨询的情况,以现行法律规定,可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或重新再立一份公证遗嘱。

不过,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之前的遗嘱是以何种形式所立的,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诚然,前提是所立遗嘱内容存在相抵触的情形。《民法典》实施后,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是经公证与否。

《民法典》实施前,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而是以立遗嘱人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若老年人在《民法典》实施前想修改自己的公证遗嘱,需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或重新再立一份公证遗嘱。若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老人立下的自书遗嘱则可以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不必再进行公证。

这里提醒广大网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但经过公证的遗嘱,证明效力依然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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