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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勇律师
李建勇律师
贵州-遵义
主办律师

春节期间,别忽视这些法律风险

其他2016-01-30|人阅读

随着春节临近,市民出行安全、食品安全再次被舆论广泛关注。春节期间,广大市民到底该怎么预防或避免法律风险?昨日,记者采访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容易引起的各类纠纷或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给大家提个醒。

亲友欢聚莫劝酒致人损害需担责

2014年春节,城区居民帅某,邀约10多好友在汇川区某酒店吃年夜饭。席间许久没有相聚的朋友把酒言欢,从晚上7点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10多人相互敬酒、劝酒,凌晨220分,参加宴席的王某突然瘫倒在地,起初大家以为王某酒量小,将其搀扶至沙发休息后,其他人继续喝酒娱乐,未特别关照王某的状况,直到酒店打烊,帅某等人将王某背出酒店时,才发现王某已经不省人事,于是赶紧送医。2个小时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某家属将参与喝酒的所有人诉至法院。经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次聚会的组织者帅某,及其他参与人员,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失,酒店存在管理过失,全部判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面对即将到来的春节,法院希望通过这一惨剧提醒,“亲友欢聚莫劝酒,致人损害需担责”。其中具体的法律风险为:

1、酒宴的召集人,应当与参与饮酒的人尽到同样的注意义务,否则,也应担责。亲朋好友在一起欢聚饮酒时,宴席的组织者、劝酒者等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帮助等义务。

2、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甚至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行为。

3、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继续劝酒,导致对方因喝酒而引发疾病,导致伤亡,要承担部分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时,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春节期间,如果因天气都很寒冷,导致醉酒者发生冻死、冻伤的事故,酒友同样担责。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饮酒、劝酒本身不违法,但劝酒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劝酒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大家应该文明饮酒,适量饮酒。

拼车风险需防范,黑车根本坐不得

春运为了回家过年,在无法从正规途径购买车票时,搭乘朋友的车回家、搭乘黑车回家,甚至拼车回家,都存在法律风险。比如,2011年春节前夕,家住城区的居民石某,接受好友李某的邀请,无偿搭乘李某驾驶的轿车,前往外地喝喜酒。当车行至剑江路时,李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路边石头侧翻,造成石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石某的伤残级别达到九级。事后,因石某对李某的赔偿有异议,于是一对好友对簿公堂。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被告李某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原告石某因伤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系无偿搭乘被告的车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应当减轻李某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李某好意搭拼石某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拼车的法律风险,法院提示:

1、司机要尽到注意义务,确保乘客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并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拼车出行时,应对开车上路的风险有足够认识,谨慎选择拼友,一旦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水平经验等有必要做到心中有数。

3、在搭乘之前,对所乘车辆的状况要有一个基本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外未投保商业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

4、有条件时,最好签订书面风险协议,对于费用、责任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建议广大市民不要乘坐黑车,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酒后驾车危害大,醉驾要遭追刑责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心存侥幸的司机,被路面交警查获。日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就通过遵义晚报发布消息,春节期间,将天天查酒驾。

去年216日,距离春节还有2天。城区居民王某在亲戚家里吃饭,饭桌上推杯换盏、自诩酒量大,觉得酒后开车还要稳些。当晚11点过,王某驾车行至凤凰南路凤凰山牌坊路段时,因酒精作用导致4车连环相撞。经司法鉴定,事发时,王某体内的酒精浓度高达274.26mg100ml,是醉驾标准80mg100ml3.4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该案经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

理,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针对酒后驾驶的法律风险,法院提示:

1、只要饮酒开车就构成“酒驾”或“醉驾”。

2、酒后(醉酒)驾驶,只要司机启动车辆的瞬间即可认定。如果发现前方有交警盘查,突然停车,虽避免了危害道路安全,但属典型的违法(犯罪)既遂。

3、酒后除了不能驾车上路外,就连单位、小区都不能驾驶,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小区道路具有公共道路属性,司法机关也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该注意些什么

春节将至,年味渐浓,如今准备年货成了市民的头等大事,年货和年夜饭无不涉及到食品和食材。近年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累计审理判决4起食品安全案件。其中,包括2012年“瘟猪儿”销售案、2010年我市首例生产销售“地沟油”案、2013年销售硫磺熏制“毒竹笋”案、2015年烧烤“毒鸡腿”致人死亡案。

针对这些案件,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在遭遇食品、药品安全损害维权时,应注意4个方面的问题:

1、对适用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予以明确,避免出现合同与侵权纠纷的竞合问题。在食品纠纷案件中,因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往往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只能择其一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依据《合同法》,以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应为不合格食品的购买者,被告为食品的销售者。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原告既可以是购买者,也可以是食品药品的食用者或使用者;被告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为防止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可以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起诉,也可以将生产者与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2、不安全食品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对经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提起诉讼,并要求10倍赔偿,申请10倍赔偿无需证明所购商品给其造成损害;但如果所购食品经认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该食品客观上对其人身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与食用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食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故赠送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赠送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包装或者食品本身质量有瑕疵或者数量短缺,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举证时,除非有其他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对于是否违反标准的,一般应提供相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对于仅仅是在产品包装、说明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超过食品保质期限等情况,并无明确证据证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有损人体健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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