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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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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高级合伙人律师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7-01|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提供α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公安边防支队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王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王某之所以实施了该行为,是因为受他人蛊惑,及自己的一时糊涂,û有意识到α造假证件的Σ害性、严重性。在其重新获得自由后,一定会对自己以后的行为慎之又慎,在其重新踏入社会后,û有任何社会Σ害性可言,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不深。当时,只是轻信了他人的话,是为了提高签证成功率,而不是用来偷渡,如果知道是用来偷渡,王某是绝不会参与的,这一点,在会见中被告人多次提到。

(3)根据被告人王某自己的供述,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知,王某û有得到任何的利益。并且一直认为,其他被告人只是总共收取了两万元费用,除去办证的费用,所剩费用很少。

(4)被告人王某积极悔罪。王某深深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国家造成了损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非常后悔。

三、量刑方面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对于从犯,(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对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的涉案情形,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Σ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Σ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给被告人王某一个改过自新、重塑自我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马 敬 律师

O一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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