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在鉴定机构经伤残评定为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结算;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好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收入的,按法定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工的,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
6、营养费,有医嘱,20元/天;
7、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方为农村户口的,伤残赔偿金为18017.2元,如果受害方为非农户口的,伤残赔偿金为56342.8元;
(注:如果受害方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城镇户口计算)
8、精神抚慰金:5000-80000元;
9、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