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执行的房产有异议
执行人申请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案情】
两年前,刘某先后向某银行合计贷款20万元,由好友李某对该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刘某未归还贷款本息,李某作为保证人代刘某归还了银行贷款本息合计23万余元。
此后,李某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某偿付原告担保代偿款2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刘某名下的3间楼房。期间,刘某之妻黄某以执行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析产诉讼审理】
法院在中止执行后查明,登记在刘某名下的3间二层楼房系夫妻共同建造。为此,李某请求法院对刘某夫妻共有的该楼房进行析产。
随后,法院经审理当庭判决,刘某对夫妻共有的该3间二层楼房享有50%的所有权。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于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的被执行房屋又涉及共有财产,因此李某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刘某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产权。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