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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岩律师
李德岩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常见陷阱以及防范(一)

合同纠纷2010-02-22|人阅读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必要时进行工商调查,明确对方主体。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交付方式一并明确。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常常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损耗内,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 陷阱: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注意: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注意: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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