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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律师
江苏-南京
副主任律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定

公司法2011-03-08|人阅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定

2006 年1月1日实施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中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大胆导入了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新公司法第6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股东承担举证资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资任。但是实践中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的界定却是一个难题。笔者则存在着三个疑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但是董事会与监事会怎样产生,我国的《公司法》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这两个机构就会在实践中产生操作困难,或者说它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自由操作权。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操作下,投资人完全可以实现自我交易等内部转移财产的形式,并可以将一人公司和投资人的人格区分模糊化,如投资人和一人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公司资本和投资人的生活费用交叉使用,投资人的生活场所和公司的营业场所同一使用等等,这都无疑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界定增加了难度。

二、当股东为法人时,原有法人的财产与新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经济往来关系。

原法人与对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之间如果存在着关联关系,他们之间会不会互相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呢?《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就会被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所操作。而此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定则变成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立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有关的社会机构对一人有限责任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但是,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要获取其他企业的财务数据非常的困难。如果公司对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只是你付费,我办事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也只能依据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作书面审查,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公布不会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股东进行监督,他们会因各自利益目标不同而对公开的财务报告产生质疑与批判。所以法官在界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独立时,仅仅依据股东举证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报告则往往被一些人钻了法律的漏洞。

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财产信用等方面的风险,甚至可能成为商海老手规避风险的工具,但是,只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范,这种风险和缺陷是完全可以规避和化解的。可以相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重要的作用。

一人有限公司小心陷入无限责任

  过去一人创业只能采取独资企业或是个体户的形式,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20061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一人也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但专家提醒,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处理不当,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都有可能出现风险,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  林先生、刘先生、李先生是大学同学,三年前一起下海创业,由于资金有限成立了一间合伙企业,由于三个人齐心协力,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错。然而,好景不长,有了私心的李先生在外面偷偷另起了炉灶,把不少业务和客户带了出去,导致原来三个人经营的企业欠下了一堆烂账。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为了偿还债务,林先生和刘先生的部分个人财产也被搭进了债务里。  魏先生于2000年花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得有两位股东,无奈之下他找了另外一名挂名股东,对方的投资很少,也不善于经营,但是很喜欢发表个人意见,虽然公司的实际事务主要还是魏先生处理,但他的决策却要受到对方的影响。   

  一人公司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是2人到50人才能成立,注册资金门槛至少要10万元。而个体户或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虽然门槛低,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加大。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10万元,欠下了20万元的债务,但公司经过清算后所有资产只有5万元,那就可能只需要赔偿5万元,而如果是合伙企业或一人独资企业就有可能要赔上身家来凑足20万元。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何雁飞表示,以前两个以上股东办公司,做什么事都要股东通过才行,一些决策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股东之间难免产生隔阂和矛盾。合伙企业中最容易出现的纠纷也比较类似,甚至可能产生财产纠纷,亲兄弟难明算账。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股东享有更大的开业自由,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但不能够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财产划不清或陷入无限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风险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如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等等。专家提醒,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很有可能掉入无限责任陷阱,处理不当可能给个人甚至是家庭财产带来风险。   

  到底资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怎么才有清晰的界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据悉,为防止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新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对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即使其根本不打算做出法律预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行为,他也得支付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会遭受无辜处罚的成本,比如筹集10万元注册资金的机会成本、收集和保存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隔离的证据的成本、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专业会计师的费用等等,当这些成本高过设立一人公司所能带来的收益时,他只能放弃设立行为,这将意味着绝对效率的损失。由于法律制度适用的普遍性,这种成本的增加就是非常巨大的。

《公司法》第64条关于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的规定,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要求。该条的规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可以推定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问该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客观事实和有无逃避债务之主观意图,也不问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后果,更不要求公司债权人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比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滥用推定可谓轻而易举,难怪有人说: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产生了只要有债权人对公司的独立财产产生怀疑,就几乎是剥夺了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效果

公司法人格独立是一般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原则,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   然而,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的推理机制则刚好相反,即首先假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据此要求股东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就推定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这种逻辑,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变成了例外,即只有在股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倒成了常态,成了原则,即只要股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糟糕的是,《公司法》第64条把股东能否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异化为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进一步增加了证明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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