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案情简介] 如果在宁波的工地上打工时受伤,如何维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对于建筑工地上的工伤,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谢某某,来自安徽省宿州市。2014年11月,经老乡介绍,来到宁波市海曙区的某工地做木工。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每天200元。2015年3月的一天,谢某某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致使腰部受伤,当时在场的同事将他送至医院,经诊断为腰椎体骨折压缩性骨折。谢某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就出院了。伤情稳定的他多次和工地老板协商赔偿的事情,均无任何结果。
[律师办案] 谢某某通过网络查询到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楼咨询法律事宜并办理委托手续。了解谢某某的情况后,吴德朝律师为其分析: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的规定,谢某某的工伤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于是,吴德朝律师为谢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发现:
谢某某发生工伤的工地由宁波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其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宁波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谢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5月16日,吴律师为谢某某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立案后,吴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被告方联系沟通,要求尽快解决。
2015年5月29日,双方在法院开庭调解。经过吴律师的据理力争,被告方同意支付谢某某工伤赔偿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