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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英宙律师
常英宙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犯罪类型2014-05-13|人阅读
“殴打他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些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或者很轻微的伤害。这种行为虽然对被殴打的人造成的实际伤害不是很重,但是动辄动手打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殴打他人与结伙斗殴的界限。殴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几人殴打对方的一人或几人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而结伙斗殴,是指成群结队、互相殴打的行为,是双方都有多人参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决定了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罚的对象不同,一般而言,殴打他人只是单方的过错,应处罚打人者,而结伙斗殴则是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对双方行为人都要给予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即: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行为。这几种情形,不论是行为给受侵害人造成的客观危害,还是行为人本人的主观方面的恶性,都相对比较严重,因此需要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或者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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