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5条新增预约合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预约合同指的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法律特征:双方对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愿意接受预约合同约束;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确定内容,包括本约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但不要求具备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预约具有一定期限性。
3、预约合同的效力: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合同;违反订立本约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预约合同向本约合同转化的可能性。
4、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
(1)能否强制缔约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根据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方式和预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能过继续履行的,依法应当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主要包括遭受的损失,比如订立预约合同支付的相关费用。
(3)关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于损害赔偿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