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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小庆律师
饶小庆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先刑后民

损害赔偿2009-11-16|人阅读

【案情】

被告甲某系原告东莞乙厂财务工作人员,于20088月至10月共5次到原告的客户处收取货款6万多元人民币,被告没有将所收货款交与原告,携款自动离职。原告为了追回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几个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向被告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A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之妻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返还了不当得利,原告据此撤诉。

【分歧】

本案在是否受理上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系原告的财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告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超过刑事立案标准,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但应区别处理,先刑后民的实质即是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问题。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而已。因本案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对民事部分可以受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先刑后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其不能作为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只能是一种处理方式而已。具体到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有些刑事案件因没有最终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些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没有审理等等,这都会使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满足,或者无法得到满足甚至永久性丧失。对于民事案件审理并不需要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部分理应立案受理。唯有这样,才能及时充分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案中,被告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一般都涉及到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如果该过程的时间太长,仍坚持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原告的损失就不能及时追回,也就违背了司法为民的本意。因本案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并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必然前提,故此A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本案的民事部分(不当得利纠纷)才得以圆满解决。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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