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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小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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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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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北京名律师强奸女实习生之犯罪形态

刑事辩护2009-11-16|人阅读

……早上650分左右,吴某来到农耕年华保安部声称被人强奸,值班保安立即报警。……黄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未遂)批捕了褚某……。

看完这则新闻,笔者注意到有这样一段描述,“92日凌晨,褚扭坏吴某房间的门锁,强行进入其房间,欲对吴某实施强奸,遭到吴某的极力反抗。扭扯过程中,吴某姐姐打来电话,吴某的手机骤响,褚这才罢手离去。”

仅就这段新闻描述,笔者认为,褚某应是强奸罪(中止)。

刑法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有明确的定义: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和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类型。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杀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杀人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杀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意欲行凶杀人,并向被害人背后猛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丧失反抗能力,这时他完全有条件再向被害人刺一刀、二刀……,直到被害人死亡,但他在猛刺一刀后,由于自身原因,仍掉杀人的刀,背起被害人直奔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脱离危险并康复,犯罪分子在有条件杀死被害人时自动放弃行凶杀人目的而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不难看出,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没有意料和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而不能完成犯罪,即通说的“欲而不能”;犯罪中止则是行为人出于自身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能而不欲”。本案中,褚某和吴某在扭的过程中,吴某的姐姐打来电话,吴某手机骤响。这一外在因素,虽出乎褚某的意料,但并非褚某不能控制,其不足以阻止褚某继续实施犯罪。褚某完全可以抢夺吴某的手机关机或砸碎以控制手机,然后继续实施犯罪。在这种能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褚某停止了犯罪,不管其停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害怕受到刑事处罚、还是出于怜悯、或是突然醒悟等等,其都应该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刑法并不限定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哪些方面。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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