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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损害赔偿
200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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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作者:郑文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主要是一个归责问题,在此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加以整理以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20085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来看,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一)过错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双方都无过错的,属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司法适用

(一)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过错责任认定

首先,看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其次,看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最后,看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过错推定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法实践中按下面四种方式处理:

1、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推定机动车有过错,由机动车负全责。

2、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推定机动车无过错,但机动车负减轻责任。为了做到公平合理认定机动车的减轻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各地法院对于减轻责任出台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如: 武汉中级人 民法院目前执行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3、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负不超10%的责任,这是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为了保护弱者的制度设计。

4、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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