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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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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公司法2010-01-28|人阅读

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作为市场主体典型代表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步发展,当然无法回避各种法律法的制约,若违反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其直接后果将是付出昂贵的法律代价。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运营的各种法律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法制经济,这就意味着是否依照法律规范参与市场运作是市场主体一切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前提。作为市场主体典型代表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步发展,当然无法回避各种法律法规的制约,若违反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其直接后果将是付出昂贵的法律代价。

  当前,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有效提高。特别是很多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是这些顾问解决的更多是民商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却疏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或者可以说根本没有意识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也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造成当前这个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首先是在市场经济的初期,为了发展经济,我们的政府对企业的过分很宽容,使得企业在某些方面即便触犯了法律,都是睁一眼闭一眼,从而使得企业家感觉不到刑事法律的危险。再次,企业遇到刑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找人,用钱摆平,因此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很少。三、对于企业的犯罪更多是行政犯罪,特别是在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还忙不过来的情况下,因为这些犯罪和传统犯罪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社会道德容忍度不一样,一个抢劫的人大家感觉这个太可恨,但是对于经营中的商业贿赂,大家似乎就已经默认的,这样的潜规则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要规范我们的市场行为,规范作为市场最主要主体——公司的行为,因此对于企业犯罪处罚的力度会增加,同时公众道德对于企业犯罪的容忍度也开始变小,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行为又不规范的人,使得大家的仇富心理增强,因此,对于企业的犯罪又原来的容忍,变为今天的仇视。另外,作为完成了原始积累的老板们,钱已经是一个符号,只是赢得社会尊重的符号,这个时候如果再涉嫌犯罪,就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因此需要冷静的思考,认真的对待,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对此我就现在就企业经常容易触犯的法律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总结,以期抛砖引玉。

  (一)起始阶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是依法登记并领取相关证照。因此,设立是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和必经阶段。企业的起始阶段,最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有两个:一是刑法第158条规定的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二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另外还有一种是投资的风险,投资的企业必须是一家合法成立的依法经营的公司,否则就会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一节中的生产、销售伪劣罪商品罪,或者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255条的非法经营罪,因此在投资初期选择项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我曾经代理过一个生产假冒农药罪的案件,本来是它人欠我当事人的钱,后来多次催要不给,但是对方说我要投资生产农药,你入股吧,可以分红,你还是老总之一,在这样的诱惑下,就入股,但是半年后,警察就将其带走。

  (二)生产、运作过程的发展阶段

  生产和运作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职能,涉及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形象和产品的市场推广,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上市融资等各个环节,是企业存续和发展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阶段。触犯刑事法律的可能性也最大,涉及的刑事法律罪名也最多。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行为有:生产、销售环节的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会计财务管理环节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逃汇罪、洗钱罪等;贷款和融资环节的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营方式上的损害商品声誉罪和非法经营罪;公关时的贿赂罪等都特别值得关注。

  (三)破产清算阶段

  虽然所有的企业都希望自己能够永续经营,但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辉煌,也可能会面临解散的一天。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出现了法定的解散事由,企业就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人如果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就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此阶段,企业最易触犯的刑事犯罪行为主要为刑法第162条所规定的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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