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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梅律师
孙春梅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知识——常见情况责任分配

损害赔偿2014-04-01|人阅读

针对交通肇事的一些常见情况,下面由本律师举例说明责任问题:

1、甲的汽车,甲知道乙喝酒或吸毒,仍将车辆借给乙使用的,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赔偿之外的部分,由乙承担责任,但因为甲知道乙喝酒或吸毒仍出借车辆,甲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建议:对方有喝酒、吸毒等情况,不要向他出借车辆,如果司机喝酒、吸毒了,也尽量不要坐他车,否则会因为没有尽到避免的义务,而有可能承担责任。

2、甲的汽车,甲在下车时没有拔掉车钥匙,这时甲的朋友乙将车开走,途中肇事,被害人请求甲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甲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下车时没有拔掉车辆钥匙,致使别人有条件开走该车辆,在管理车辆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责任相对较轻。

建议:下车时应当锁车,即是车内留人员,也要带走车钥匙,现实中也出现多次,家长下车不拔钥匙,小孩开动汽车肇事的事件,这样家长承担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3、甲将货车挂靠到乙公司从事营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属于车辆一方的责任,被害人请求由挂靠人甲和被挂靠人乙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即甲、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即甲、乙都需要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第三方可以单独向甲、乙一人主张实际承担,也可以要求二人同时承担,甲、乙之间没有履行的先后区分,这样是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

建议:挂靠的原因可以很多,盈利的、非盈利的,被挂靠单位虽然连带责任不可避免,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内部手续来约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可以通过内部约定向挂靠人追偿,避免损失的最终承担。

4、甲将车卖给乙,没有办理过户,乙又将车卖给丙,没有过户,丙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撞伤丁,并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丁请求丙赔偿的,法院是支持的,即不以行车证上的名义车主为被告,而以实际的购车人为被告,在确定被告的过程中,如果不知道买卖的事情,可以讲驾驶人和行车证所列的人共同做被告,由卖车人抗辩,由法院断定。

建议:卖车及时过户,避免交通事故中被纠缠,因为你需要证明是买卖,如果肇事人否认买卖,你又没有明确的证据,那只能吃哑巴亏了。买车也及时过户,现在二手车辆过户相对简单,而一般是以车辆登记名称确定所有人的,所以尽快更成自己的名字。

5、套牌机动车,肇事了,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有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套牌的证明有时挺困难,养成定期查违章的习惯,在发现有违章记录确认不是自己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备案,并有意思的收集一些违章地点的相关信息,尽力找出套牌车,以免在出现重大事故时受到牵连,另可以在车牌上做些特殊的标记,用以区别套牌,也可到车辆部门更换车牌号码。建议也不要让别人使用自己的套牌,这样将扩大行车的风险,在出新事故时也会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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