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治水律师
王治水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2015-02-16|人阅读

该案件获得2014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一等奖

石某某盗窃、抢劫、强制猥亵妇女、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例分析 ○承办律师王治水

案情简介

1、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从厕所进入保定市某小区9号楼2单元1201贾家盗窃黄金戒指一枚、白金带钻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黄金锁一个、玉镯一个,现金1500元。

2、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又从厕所进入贾家盗窃孙中山纪念币一套,银质月饼形状装饰品2个,银白色三星数码相机一个。

3、2013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再次从厕所进入贾家,准备实施盗窃,发现一女子在房间内睡觉,便对其进行捆绑,被害人醒来,被告人对被害人猥亵,凌晨5时许离开。

4、2013年8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 被告人石某某从厕所进入保定市该小区9号楼2单元1702郭家,准备实施盗窃,发现有一女子在房间内睡觉,被惊醒后,被告人掐被害人的脖子并对其威胁和捆绑,翻看被害人钱包等处找钱,因钱少没要,后对被害人猥亵,凌晨5时许离开。

5、2013年6月,被告人石谋谋应朋友的要求,将两支气枪存放在自己家中,经搜查家中一长一短2支气枪,物证检验为枪支。

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石谋谋构成盗窃、抢劫、强制猥亵妇女、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起诉至法院。

承办律师代理了该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最后律师观点被法院采纳,打掉抢劫、猥亵两重罪,判决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且十分满意。

分歧焦点

控方认为:石某某构成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以前这样的犯罪都这样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

第二,司法机关的证据不可能像法律要求的一样高,即使差一点也应当被采纳。

第三,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

辩方认为:石某某不构成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理由有三:

第一,刑事诉讼应当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进行。

第二,对本案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第三,指控犯有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证据不足,不构成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

法律分析意见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

1.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十分必要的。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是十几年前制定的,存在较多问题,冤假错案不断出现,社会矛盾凸显,已经不能适用于现今社会情况,法律的进步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新《刑事诉讼法》一系列新的规定,将对诉讼活动带来重大影响。

2.再按原来的作法从事刑事诉讼活动就是违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类似抢劫、强制猥亵妇女都会按审查起诉指控的判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尤其是司法机关、律师,乃至全社会对新法律都进行了广泛学习,应当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而不能再停留在原来的基础上。本案通过律师与被告人良好互动和据理力争,以法律为武器,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及重要性

1.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是防止错案百出、冤狱丛生的有效措施。

2. 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纷纷进行学习、培训,要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再按原来的作法从事刑事诉讼活动就是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首先要依法办案,从源头上避免出现非法证据。但是,一旦存在非法证据,不允许进入正式审判程序之中,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重要权利,从而能够保证正确狱讼断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与审查

1.本案辩护人和当事人都能够深刻认识,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的具体规定,是对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的法律依据,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

2.本案审查申请事项、内容及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申请;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的法律依据;新被告人石某某开庭前提出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并要求法院依法审查纠正;④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材料如下:违法传唤、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欺骗;请贵院依法审查,当检察院不能证明或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排除,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⑵ 被告人石某某提供的材料(线索)目录(请参见案卷材料)。

3.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和最高院解释第183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审查和排除。律师和被告人默契互动,律师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及排除的必要性发表了重要意见,律师的方向就是向其薄弱环节进攻,使非法证据得以排除,再使指控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证据不足,以期打掉两重罪,达到将非法证据依法排除的辩护目的。

4.经法院审查,当检察院不能证明或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排除,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承办律师通过一系列诉讼活动,促使非法证据排除,最后取得了定罪时不予采纳的结果。

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

1.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是中国法律的巨大进步,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和前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本案的证据经过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排除的证据列表中的证据达不到确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定罪则明显不充分,即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

本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所提供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与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

1. 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尊重和保护人权与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确实、充分,都具有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错案百出、冤狱丛生的功能,但两者在刑事诉讼法中,又属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通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之手段,达到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目的。

2.本案辩护人深刻理解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为有力武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范围内,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法律原则,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辩护目的。

综上,石某某涉嫌入室盗窃、抢劫、强制猥亵妇女、非法持有枪支犯罪,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且十分满意,辩护律师对本案正确判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承办律师:王治水

2015年1月16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