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治水律师
王治水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调解2012-01-25|人阅读

该案件获得2011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二等奖

“王森工亡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王森系四川籍农民,在保定市某建筑公司王建良施工队施工,2011814日,王森在华中国宅施工时摔伤,当时送往二五二医院救治,20118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包括生父、继父、母亲等)纷纷从四川、上海和北京等地赶来几十人和施工方当即发生激烈争执,虽双方对此事均同意调解,但受害方要求施工方赔偿80万元,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尸体抬到施工工地搭设灵堂或市政府。双方对此数额争议较大,死者亲属情绪激动无法控制,同时,施工队虽工期紧迫但无奈停工,就此双方激烈对峙。

办案经过及结果

为解决该问题,死者家属先后分别从四川、上海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及劳动部门咨询,后双方又咨询保定市司法界及劳动方面专业人员,在咨询多个部门和法律人员后,感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王治水、赵雷两名律师认真负责、客观务实,对两λ律师的态度认可、观点信服,同时,双方均表示只让这两λ律师帮助解决,外地和保定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免谈”。

承办律师向他们讲解,按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但当事人执意委托,律师经请示所领导,同意本案作为例外探索创新办理。双方分别对两λ律师签署《豁免函》,均同意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进行调解工作:201182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进行调解工作,上午双方律师分别和各自的当事人商谈,至中午十二点,双方的差距从40万(施工方出40万,受害方要80万)降至23万(施工方45万,受害方68万),下午当事人和律师谈话将近四个小时,主要争议点是供养死者家属的抚恤金问题。

为做好调解工作,律师深入研究工伤法规,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Χ》、《劳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劳社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等, 825,律师到劳社局,电话咨询市社保所、省劳社厅等机关,26日上午去市工伤处咨询相关内容,下午,律师和双方当事人共同调解此事,直至晚八点,双方最终的赔偿数额差距为15万(施工方提高到53万),施工方回工地后,晚十点电话告知律师再提高到55万,赔偿数额仍差13万。27日上午,律师分别和双方当事人协商、征求意见,律师在双方都有诚意的前提下给出了自己认为合理的数额范Χ,差距降至6万(受害方61万)。后律师分别对各自的委托人做工作,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协议的好处,建议双方都考虑各自的维权成本,中午十二点左右最终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差距变为3万(受害方58万)。经律师最后的耐心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56万元,并约好下午三点签订赔偿协议,律师利用中午时间在起草赔偿协议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愿,在双方到场详细阅读赔偿协议后,均表示对协议无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通过律师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内部在赔偿款的分配上也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三方(受害方内部有两方)一致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并在两λ律师的监督下,签字、付款。2011827日协议履行后,被害方立即去火葬场火化尸体,后离开保定。

分歧观点

一、施工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工亡后按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项,因受害方家属δ达到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条件,不同意支付抚恤金;

二、受害方认为,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供养亲属应当得到赔偿。本案中死者父母有资格领取抚恤金。

案例分析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应该给付是本案的关键。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司法实践中,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上,则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中,工亡职工死亡时,其父亲δ满60周岁,母亲δ满55周岁,双方对是否应该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918通过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Χ规定》第三条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施工方认为,在工亡职工死亡时,如果其父亲δ满60周岁、母亲δ满55周岁,不论其父母是否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均不能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受害方认为,工亡职工死亡时,虽工亡职工父亲δ满60周岁、母亲δ满55周岁,但日后很快到达年龄要求,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既然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此案,抚恤金应该当即一次性给付。

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及立法宗旨,上述问题是无任何障碍。

20041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20071025,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7]59号)《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抚恤金的数额也有相关的规定。

如果仅仅依照上述法律条文,案件难以解决,对此,应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深入分析,寻找合理的·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所以,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文,否则,问题得不到解决,必须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这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条文,结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效的解决,律师促使双方当事人终于各让一步,最终在δ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对抚恤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神。

社会效果

在王森工亡赔偿案中,两λ党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从讲政治、促和谐的高度,开展认真负责、艰苦耐心的法律、社会和思想工作,最终从法规到实践对找到解决工亡赔偿案的有效方法,从而使该案妥善解决。

本案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创新探索,开创了我所首例存在利益冲突时诉前调解成功案例,符合ADR方式解决纠纷的精神。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当事人相得其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维权成本,化解了社会ì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承办律师:王治水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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