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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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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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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几点思考

刑事辩护2016-04-30|人阅读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几点思考

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杨薇

2013年3月1日,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至此,由《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及《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组成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比原《规定》增加5条。《规定》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实现了衔接,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各部门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义务和工作程序等内容予以吸收,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对于确保公检法司各部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按上述法律及规定,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其它原因”的具体情形做出细划,即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的四种情形。而对于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的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两种情形均需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将原来的审判阶段扩大至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只要因经济困难及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在此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衔接,及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控告程序,从而在制度层面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落实。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程度的重要表现,作为政府责任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从机构体制建设、财政经费投入、法律制度层面取了重大进步。问题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却令人忧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弱势群体即受援人辩护权的实现,从而实现保护人权。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从事援助的律师与社会律师共同承担着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存在以下情况,实施具体来说,1有的援助律师业务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不够熟练,基本功不够扎实,从而不能使被援助人获得实质上的帮助,被援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是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核心;2有的援助律师从观念上不能正确对待援助案件,认为法律援助义务是一种负担,以一种不负责的态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案件中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走过场,敷衍了事,从而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无法取得理想效果;3法律援助案件补助低,回报甚少,而刑事案件援助需要时间安排会见、开庭前需要阅卷,这都将花费援助律师的大量时间,一些援助律师由于业务繁忙,当法律援助案件与有偿收费案件发生冲突时,对援助案件拖延办理,甚至根本不会见、不阅卷、无法保证出庭,难以保证办案质量;4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有的援助律师以交通费、复印费等名义私下向被援人或家属索取费用,造成较坏的影响;5是法律援助案件中由政府给予补助,被援助人不需要支付费用,也不了解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认为援助行为是一种恩赐,不能平等的向援助律师提出合理要求,不敢表达诉求,更不敢对援助律师的服务提出意见,从而无法保证案件的效果;等等。

此次修订的《规定》,结合法律援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管理。从人员指派、承办律师的具体工作要求、及具体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角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了规定。笔者围绕《规定》体现的精神,结合工作实践,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角度,从几个方面进行粗浅论述,,以期各位同仁的认可:

首先,所有法律援助律师,无论是公职律师或者社会律师,应该树立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这个职业,一定要有点精神的,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剥夺,这是人最本质最重要的权利,在生命和自由面前,在强势的公权利面前,作为律师,我们能做到的,并且法律要求我们必须做到的,就是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弱者的私权,从而促进法制进步,这也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要求的。

第二,对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广泛宣传。权利源于知晓,通过相关部门在具体案件中的权利告之、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及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的法律援助讲座等各种形式的宣传,让群众最大可能的了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一项政府责任,且受援人有权利通过法律援助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使受援人对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第三,加大对援助律师刑事辩护技巧能力的培训。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社会律师中,大部分是较年轻的律师。原因很简单,年轻律师在执业初期,案源少,时间相对充足,也较愿意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一方面可以增加一些收入,又可以得到经验积累。然而刑事辩护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有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律师协会加大对援助律师刑事辩护能力技巧的培训,通过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技巧和能力。

第四,此次修订的《规定》中,对于援助律师办理案件质量提出要求,援助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办案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实现办案程序的细节化、可操作性,如庭审后的代理词、辩护词的提交、办案心得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所在。为了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援助律师的办案质量是关键。

第五重大疑难案件上报讨论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具有一定执业年限的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从而保证案件质量。通过这样的做法,在涉及群体性及较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处理中,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修改后的《规定》从加强监督管理的角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公、检、法各部门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笔者认为除上述规定之外,还应从受援人的角度考虑,建立监督投诉、意见反馈制度。受援人对于案件办理结果具有亲身感知,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是进行质量监督的关键,目前,不少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向受援人发放“案件质量监督卡”“意见反馈卡”等形式,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规范律师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此外,建立奖励和处罚机制,也是实践中效果显著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式,使广大援助律师形成荣辱观,增强积极性。

伴随新刑诉法的实施,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前所述,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以及提前了法律援助的诉讼介入程序,将直接导致刑事法律案件数量的增长,对法律援助人员数量的需求增加,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不可能增加多少人,所以重点还是落在社会律师身上,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如何组织、动员更多社会律师的积极性,加入到法律援助事业当中来,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在此基础上,如何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更是面临的重要挑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历史较短,但是已取得长足进步。作为法律人,我们期待这项事业成熟发展,更希望能为法律援助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让法律援助的福祉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让弱势群体在现代司法体制中享受到公平的司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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