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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非法集资案中收取好处费等费用人员处理意见的通告

刑罚种类2014-11-05|人阅读

邯郸非法集资案中收取好处费等费用人员处理意见的通告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加快涉案赃款的追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同时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将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二十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追诉标准的,均为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凡能够在2014930日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对拒不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也不退缴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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