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涛律师
王涛律师
山东-济南
高级合伙人律师

离婚案件中“居住权”问题研究

离婚2015-07-20|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妻子陈某是X乡镇居民,两人结婚多年,但没有子女,因李某近年来外出打工有了外遇,便要求与妻子陈某离婚。

陈某在当地小企业从事加工行业,收入较低,两人除两年前新建的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

问:两人若离婚,陈某有权居住在此吗?

二、法律分析

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权基础上设置的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支配、使用,但无权处分房屋。同时,居住权也是一种救济性权利,是对弱势群体的短时的、保护性措施。

严格说来,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对其性质、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等均没有定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性质的案件可以适用,比如离婚、抚养、赡养、租赁等案件均涉及到当事人的居住权益问题,其中因离婚纠纷而产生的居住权问题的占据了一大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结合陈某的案件,因其生活困难,没有住处,有权主张居住权或获得经济性帮助。

(本文版权属作者所有,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转载使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