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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张勇律师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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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案例

损害赔偿2009-12-11|人阅读

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案例

案例:张A早晨到早市买菜。在买菜过程中,在早市卖衣服的王B与买衣服的李C发生争吵。张A喜欢看热闹,就在一旁围观。在王B与李C争吵过程中,人群发生拥挤,导致张A摔倒。经过住院治疗,张A鉴定为九级伤残。张A出院以后,将王B与李C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B与李C找到多名在场的围观人员作证,证明事发时张A距离王B与李C争吵地点有4米左右,张A摔倒与王B与李C无关。法院最后判决王B与李C给张A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王B与李C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因为王B与李C争吵的行为不是造成人身损害的真正原因。王B与李C的争吵行为充其量是为的摔倒提供了条件,而且这种条件不是必不可少的。A的人身损害是在偶然条件下引起的伤害,而且张A也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伤害,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原因无法确定。王B与李C虽然不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王B与李C应给予张A适当的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遇到民间纠纷,法律虽然没有要求公民制止,也不禁止公民围观。但是,作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民应当除遵守法律以外还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们遇见纠纷能劝解就劝解,不能劝解要及时报警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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