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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律师
李忠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财产分配策略

离婚2010-05-01|人阅读

离婚财产、债务的分割问题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法》17条1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姻法解释二》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婚姻法解释二》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婚姻法解释二》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根据本律师的实践,一般应注意:A有约定优先依约定;B不能证明发球一方的财产则推定为共同财产;C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而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如装修、出租等增值,再如个人股权投资增值等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D一般与父母未分家的应先从家庭财产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根据离婚情况分割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协议分割:

对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认为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

二、判决分割

1、原则上均等分割

2、双方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如住房等;或者给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补偿机制:离婚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补偿;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应由另方补偿;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而另方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并且经济困难的,可由有房产权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5、惩罚性机制:

《婚姻法》第4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6、过错性离婚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各种财产的具体分割

1、存款、现金、汽车、家电等,因价值容易确定,较易分割

2、房产

婚姻期间共同房产:协商优先;均主张所有的,可竞价;一方主张的,可评估等;均不主张的,可拍卖;未办了房产证的,可根据实际判决由一方或双方使用,待完全取得房产证后,如有争议再诉讼解决。

结婚前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类: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可按市价或根据比例分配。

4、公司企业股权/股份

分割办法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割企业的财产。

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业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值的原则进行处理:

  (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额。

  (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全都股份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受让一方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股份。

  (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转让给非股东方的办法

属于公司的则要看其它股东的态度,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判决。一般来说,如其它股东过半同意并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如其它股东过半不同意并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而另行分配该转让价,如其它股东过半不同意并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也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属于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则要看其它股东的态度,根据《合伙企业法》与股东协议书判决。一般来说,如其它合伙人同意的,则该配偶可取得股东地位;如其它合伙人不同意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配偶不能成取得股东地位;如其它合伙人不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进一步看其它合伙人是否同意该股东退伙,如同意则该配偶不取得股东地位只能分配退伙财产,如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配偶取得股东地位。

股份价值确定办法

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投资权益无法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

5、保险利益的分割,要看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具体而定。

6、涉港澳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

  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分给港澳一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地一方。

  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地的财产份额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

一、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法解释二》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通常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为家庭共同生活所的债务;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4、通常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婚前债务并不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未经另方同意单独投资经营且所得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个人的赌债;分居期间个人所负债务;

5、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割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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